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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92民初1208号之二
案件名称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208号之二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濮克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仇耀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

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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