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208号之二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濮克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仇耀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
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多美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森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常州市凯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