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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5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三路中段路东家和购物广场。

负责人:肖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孙膑路与黄河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肖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鄄城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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