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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军与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845号
案件名称熊军与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军,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845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5号。

法定代表人:袁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熊军与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熊军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新里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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