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17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洛特斯莲服装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先福安置小区B区4栋4单元3号门面。
经营者:傅婷,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第三人:黄岚,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欧英,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洛特斯莲服装店及第三人黄岚、欧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