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扬子广场胡桥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胡桥村仙麓路。
经营者蒋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酿酒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扬子广场胡桥加盟店(以下简称胡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酿酒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桥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酿酒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桥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桥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