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25号之一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7502-8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米亚花园**#*层*号商铺,经营者:刘庆凤,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超市红旗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