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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315-1324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315-1324号之二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慧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罕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2016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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