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兴,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工商登记经营者,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李春平,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镇海区城北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店工商实际经营者,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兴、李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