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167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园超市,经营场所:东皇君园一期27栋101门室。
经营者:董春苗。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