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94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仁里社区A1号15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吕胜勇。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科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莲花大道与进贤门大道交界处一巷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汉城。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科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