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2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亨昌五金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注册号:340403600192146。
经营者:乔亚康,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身份证号码1340429************。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田家庵区亨昌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代理审判员 张 简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