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640号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体育场东侧一楼(C区1号)。
法定代表人:曹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集康健身中心,住址天津市武清区保利上河雅颂**号楼。
经营者王月震,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集康健身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原告天津东方宝力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