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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家乐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3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家乐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家乐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初11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5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家乐玩具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号。

经营者:王晋,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新疆路**号飞达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箭区火车站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家乐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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