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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203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2031号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爱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花,女,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忠,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迪公司)与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辰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杨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俊花、汪伟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拉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556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消除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15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0元(包括公证费1980元,律师费3万元,差旅费802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8年,专注于数控机床的开发与应用,原告拥有第6556310号“PRATIC普拉迪”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展示和销售其机床产品,在产品图片上标注“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等字样,被告使用“普拉迪”标识与原告的商标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意辰公司辩称,被告接到起诉状后,才知道了侵权行为,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并承诺不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被告是一个刚成立的小作坊式公司,没有赔偿能力,望原告谅解。

经过庭审,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存卷佐证。

对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普拉迪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数控机床等。

原告拥有第6556310号“PRATIC普拉迪”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机床等。

2012年7月,原告的“PRATIC普拉迪”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认定为“2011年度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

2014年4月,原告的系列产品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2014年10月,原告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缴纳企业所得税567556.02元、增值税4324806.03元。

2016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应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登陆互联网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点击多个搜索结果,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展示和销售其机床产品,在产品图片上标注“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等字样。

2016年8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应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登陆互联网在360导航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在上述网页搜寻栏输入“普拉迪”,单击搜寻结果“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显示被告的产品信息和销售信息。

被告业务员曾在阿里巴巴网上交易一单,金额为22322.2元。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公证费1980元、差旅费8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第6556310号“PRATIC普拉迪”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原告涉案“PRATIC普拉迪”使用于数控机床等商品,显著性强,“普拉迪”从字形和读音上对于识别商标和商品起到关键作用,而被告在其产品图片上标注“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包含了原告涉案商标中具有显著性且起到主要识别效果的部分,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被告的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的商品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故被告在其产品图片上标注“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15日。

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标信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维权费用4万元,但对此举证不足。

本院结合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等事实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6556310号“PRATIC普拉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商品图片上标注“普拉迪型材加工中心”字样;

二、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由被告山东意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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