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65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正信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高塘农贸市场外铺5号档。
经营者:林文雄,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正信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