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012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沭县某店。
经营者:高某。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已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