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942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如,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沂水县某卫浴店。
经营者:李某。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某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2021年6月7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