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10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敬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一社土名“横索”自编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傅玲玲。
被告: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一社土名“横索”自编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范金汉。
被告:深圳市福富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云峰路18号综合楼610611。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
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文虎路710号。
负责人:陈明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敬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富士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蚶江分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