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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761582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61582号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宁兵兵,均系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杰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七案【专利号ZL200910304618.6、名称一种餐炉盖缓冲装置】,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七案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七案的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每案计165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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