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76-4号原告:黄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强诉被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