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16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多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2016年4月1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仙娜,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满道成,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2016年4月1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沪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仇多成及其辩护人吕仙娜、被告人满道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到2016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仇多成与被告人满道成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夏溪中路13号二楼出租房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星巴克”牌注册商标的保湿杯共5000余只。
二人共计销售金额达12万元以上,并从中获利4万余元。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的供述、证人吴向军、朱荣芳的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销售记录、支付宝转账支付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意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多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满道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仇多成、满道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星巴克”牌注册商标的保温杯及作案工具电脑二台,均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