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常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学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萍,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杰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33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李留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萍,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建锋因与上诉人常州常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杰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知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知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建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常州常荣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杰澳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