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顺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自行车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68277170-9。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霞,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鹰豪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70811660-7。
法定代表人:罗应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仪,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顺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下称天顺公司)、李玉霞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鹰豪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鹰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4××××.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均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根据鹰豪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广州市是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且鹰豪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天顺公司、李玉霞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顺公司、李玉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顺公司、李玉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做法混淆了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
网购涉嫌侵权产品的当事人所要提起的诉讼应当是侵犯专利权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而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但该条规定规制的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在于合同的履行问题。
而在专利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是基于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销售行为,并非对合同履行有争议。
因此,用合同之诉的管辖规则来规制侵权之诉的管辖地属于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二)一审裁定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专利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显然有误。
首先,该认定显然是把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混为一谈,但货物交付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实施侵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的当事人将销售该产品的被告诉至法院,其理由一定是被告的行为构成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何为销售行为?
行为人一旦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明确的出售涉嫌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即发生了销售行为,例如将货物置于柜台并明码标价、将货物图片置于网络购物平台上并标明价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销售者的这种行为应当是一种要约行���,一旦做出即表示自己同意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只要相对方发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故该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有区别。
而销售行为的结果就是合同成立,买卖双方受合同约束,至此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实施销售其专利产品的独占使用权已经被打破。
至于随后的交付货款、发送货物及交付货物等行为,只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与侵权行为无关。
因此,把后续合同履行的过程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有牵强附会之嫌。
其次,即便退一步来讲,把合同履行的过程也视作侵权行为的过程,为何单把交付货物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
买卖合同的履行有多个阶段,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特殊的买卖合同还可能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等形式。
如果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卖方已经交付了货物,而买方迟迟不支付货款,那么合��履行就不能视为结束。
因此,即使把合同履行过程视为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也不应当以交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后,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销售行为都应当以销售合同的订立为结果。
从本质上来说,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是破坏了权利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有的处分权利,侵犯了权利人对自己独占或许可他人实施销售自己专利产品的垄断权利。
这种侵权行为带来的直接结果并不是侵权人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得多少利益,而是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而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多少可期待的利益,这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里规定得很明确。
因此,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人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使权利人丧失了潜在的交易机会,其利益受到损害;
而在合同履行中买卖双方交付货物、支付价款产生的结果是销售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两者相比,应当认为合同成立就是销售行为的结果。
(三)一审裁定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专利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破坏了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稳定性。
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是被控侵权人造成的,而不应当由被侵权人人为制造的。
同理,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侵权人的行为实施后客观存在的地点,而不是被侵权人按照自已的意志人为改变的地点。
销售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地点就是销售地,在实体货物买卖中就是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
在网络购物中就是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或其实施该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些地点都是客观确定的。
而原告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再送货至其指定地点的行为是原告自行制造的地点,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
如果允许原告以这种方式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也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审理。
被上诉人鹰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鹰豪公司以天顺公司、李玉霞未经许可,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造成鹰豪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鹰豪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①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广海珠第27498号公证书,以证明天顺公司在“天猫”网站上其开设的“天顺母婴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有关网页页面图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广海��第27499号公证书,以证明鹰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上述“天顺母婴旗舰店”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广海珠第27516号公证书,以证明鹰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所在地收取快递单号为227602709327包裹一件(即上述网上购买的有关商品)。
④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广海珠第27525号公证书,以证明鹰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天猫”网站上对所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办理确认该订单的商品运单号码及签收情况。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天顺公司、李玉霞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鹰豪公司进行网购的收货地能否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网络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中,鹰豪公司为证明天顺公司、李玉霞涉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侵权产品,起诉时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网购方式在天顺公司开设的网店“天顺母婴旗舰店”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天顺公司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故广东省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鹰豪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天顺公司、李玉霞主张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天顺公司、李玉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