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建波自选商店经营者:马建波被上诉人(原审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建波自选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建波自选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建波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建波自选商店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