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19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仲,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喜扬扬文具店。
经营者张雪,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喜扬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