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900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37号。
法定代表人:齐福利。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菲格迪迈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