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3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金粮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潘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亳州贡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