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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快线眼镜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4民初9788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快线眼镜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快线眼镜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788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快线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路**号*楼。

经营者:司徒向。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号首层。

经营者:司徒奕德。

本院审理的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快线眼镜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司徒尚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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