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61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