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907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X巷*号X。
经营者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