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24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
法定代表人:ROBINSONIANSCOTT,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邵明英。
被告: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张海军,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士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以下简称大顺门市部)、张海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申请名称为“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80131045.5,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880131045.5、名称为“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三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合计22万元;
四、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光力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事实发生在中山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光力士公司、大顺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光力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门市部、张海军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