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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助明与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923号
案件名称王助明与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助明,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王助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三江镇方碾村6组。

法定代表人:虞廷满。

原告王助明与被告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助明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助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王助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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