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55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玖玖81首饰配件店,个体经营者赖沛静,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海丰县梅陇玖玖81首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