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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北京新世联华超市万隆广场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北京新世联华超市万隆广场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北京新世联华超市万隆广场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72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5759200-1。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北京新世联华超市万隆广场加盟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虹桥路***号*****号。

经营者:周爱发。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北京新世联华超市万隆广场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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