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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935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郑少雄,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郑少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3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秀,董事长。

被告:郑少雄,男,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西单明珠商品市场一层177号商铺经营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郑少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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