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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4刑更第1679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679号罪犯陈某某。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揭中法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己缴纳)。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1月15日,罪犯陈某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

2016年5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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