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366号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黄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平和,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春颜,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景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菊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颜、义乌市天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