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754号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永兴村5社。
法定代表人:黄宪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男,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风控专员。
被告:双流县金金家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组。
投资人:黄春燕。
被告:武侯区宏欧茶几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八益家具城金属交易区C-28号。
经营者:黄春燕。
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金金家私厂、武侯区宏欧茶几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梓楠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