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471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富泉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兵,系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50878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