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86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恒发诚信购物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
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恒发诚信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