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049号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晴,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芳,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闪闪,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