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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案件名称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

法定代表人:张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北路2668号。

经营者:石青,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前营子街518号10号楼1单元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以下简称益青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1知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弘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由益青制品厂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弘祥公司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展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错误,因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是否构成侵权尚不能确定,不能以长沙市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弘祥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案应当由弘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益青制品厂未作答辩。

益青制品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益青制品厂起诉请求:1.判令弘祥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其名称为“一种碟式吸顶通风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弘祥公司赔偿益青制品厂损失200000元;

3.判令弘祥公司承担益青制品厂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

4.判令弘祥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弘祥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石家冰是名称为“一种碟式吸顶通风窗”、专利号为ZL20152054xxxx.5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与益青制品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益青制品厂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2019年,益青制品厂在展会上发现弘祥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弘祥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弘祥公司未予理会,故诉至原审法院。

弘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弘祥公司和益青制品厂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益青制品厂提交的(2020)鲁潍坊昌潍证经字第35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57号公证书)记载,益青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石家冰和公证员来到长沙市的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在展厅的“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展柜对相关产品进行拍照,并据此提起诉讼。

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长沙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弘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益青制品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第357号公证书等证据。

该公证书记载,益青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S2展厅的“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展柜,对弘祥公司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并从该展柜工作人员处取得宣传图册三本。

该宣传图册记载有“吸顶通风窗:设计灵活,优质塑料,使用寿命长;

安装示意图;

订货热线:139××××1222;

http://czhxxm.b2b. hc360.com”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弘祥公司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益青制品厂以弘祥公司在展会中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益青制品厂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弘祥公司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结合宣传图册上记载的弘祥公司信息、被诉侵权产品介绍、订货热线等内容,能够认定该展示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证明弘祥公司至少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至于弘祥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属于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弘祥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位于长沙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辖区内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弘祥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因此,弘祥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弘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李锋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30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涉案专利 “一种碟式吸顶通风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54xxxx.5)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益青模塑制品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沧州弘祥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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