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经济开发区明辉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浙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座9层东。
法定代表人:牟同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认英泰检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宋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三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光电公司)因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仪器公司)、中认英泰检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色光电公司上诉称:三色光电公司的住所地以及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湖州市德清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远方公司主张三色仪器公司等三原审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三色仪器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色光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