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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悦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89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悦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悦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90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悦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经营地江阴市人民中路4G全网通手机卖场。

负责人:夏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琪,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悦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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