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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明珠通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6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明珠通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明珠通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2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明珠通信商行,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黄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明珠通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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