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8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广通电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晏民良。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广通电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广通电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