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97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综合超市。
经营场所:长春市长经开七区*栋3门***室。
经营者:李洪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