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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5刑初554号
案件名称马伟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伟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伟伟,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淘宝网店经营业主,户籍地浙���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伟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伟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马伟伟伙同其丈夫胡科杰(另案处理)在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金穗公寓6号楼二单元104室的家中,通过在淘宝网开设名为“乐某生活家居”、“素素居生活馆”、“笑笑商行”的3家网店,累计销售��冒飞利浦(PHILIPS)注册商标的电动剃须刀合计人民币224127.75元。

2015年11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马伟伟和胡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待售的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的假冒飞利浦品牌的各型号电动剃须刀共217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伟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伟伟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电动剃须刀、包装盒、说明书等,书证购买记录发票、商标详细信息、扣押清单、照片、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现金缴款单等,证人黄某、沈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马伟伟及同案犯胡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搜查笔录,电子数据交易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伟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伟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伟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伟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已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17件依法予以销毁(由查扣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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