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721号之一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和一路88号1幢1层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郑灵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告:四川百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9号1栋-1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权。
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科技公司)、四川百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居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乐居华庭装饰公司诉称,其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了第15918359号、15918358号注册商标“乐居华庭”,并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知名度。
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百度科技公司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
2016年7月29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监督下,在百度搜索栏输入“乐居华庭”并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网页,点击“乐居华庭装饰如何【百合居装饰】成都装修公司”,显示的网页页面及业务活动介绍与乐居华庭装饰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因此,百合居装饰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商标权。
据此,请求判令:1、百度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屏蔽、断开非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乐居华庭”的链接;
2、百度科技公司在百度首页连续30日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3、百度科技公司、百合居装饰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百度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百度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且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发生所涉及的百度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也位于北京市,故本院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乐居华庭装饰公司针对百度科技公司、百合居装饰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其有权选择向百合居装饰公司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百合居装饰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百度科技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