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096号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浩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律师。
被告:李长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5000元,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62.50元,退还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