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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长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3096号
案件名称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长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长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096号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浩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律师。

被告:李长江,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5000元,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62.50元,退还汉斯希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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